为高效盘活沉睡资产,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决定在执行案件中全面推广律师调查令。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调查令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本院已经受理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执行案件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申请人签发,指定持令律师向协助义务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
(二)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依职权发出调查令,指定持令律师向协助义务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或财产信息。
(三)首次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案件均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二、调查令的适用范围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婚姻登记、征信记录、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户、社会保障情况、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信息;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征信记录、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电话号码等信息;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存款、动产、不动产、机动车、知识产权、保险、理财产品等情况;
(四)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证据;
(五)其他与执行案件相关,本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及财产信息。
三、不予签发调查令情形
(一)申请调查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查控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被执行人、担保人提供有效担保的;
(三)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信息不明确、不具体、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四)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信息不为协助义务人管理、控制或知晓的;
(五)其他不宜以调查令形式调查的。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持证律师身份情况、共同调查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财产证据或财产信息、协助义务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财产信息的理由等;
(二)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持令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共同调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使用承诺书。
五、特别说明
(一)持令律师指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办理申请调查令的律师;
(二)执行案件代理律师可通过我院执行事务服务中心大厅业务窗口或邮寄符合法定条件的调查令申请材料给执行法官,我院执行局原则上将于收件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并及时向申请律师反馈办理进度。
邮寄地址:个旧市阳山大道136号个旧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个旧市人民法院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