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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整治房产中介发布不良信息行为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4:46:40  来源: 红河网

原标题:蒙自市整治房产中介发布不良信息行为

“今后我们一定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管理和宣传,杜绝在网络上发布不良信息,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5家受到相关部门约谈的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郑重表态。

近期,蒙自市部分房产中介公司及个人通过互联网自媒体发布房价信息与真实备案价格不符的销售信息,给房地产销售市场造成一定影响。为促进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全市涉房地产领域网络生态环境,1月起,蒙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网络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经排查发现8家中介机构发布了不实房价信息。3月18日,蒙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召开蒙自市房地产中介公司集中约谈会,约谈发布不良信息的5家房产中介公司和1名自媒体博主。

约谈会上,蒙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市公安局民警向被约谈的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和自媒体博主宣传了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指出发布不良信息的严重性、存在的违规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蒙自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解释了发布虚假宣传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被约谈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人要以此为契机,规范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对网络上发布的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内容深入进行自检自查,对涉及不正当竞争、造谣传谣、虚假宣传等内容的文章和视频进行清理、删除。在今后的视频创作中,内容创作要依法依规,要加强对网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网络行为,提升网络素养,坚决杜绝不良信息的发布。

经约谈,5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人及自媒体博主表态,这次约谈让他们深受教育,也给他们敲响了警钟,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将严格按照约谈要求认真整改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内部审核管理,严格依法运营,维护健康的网络宣传环境。

蒙自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市公安局民警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言行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希望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空间。今后,将加大网络信息的监管查处力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冒头就“打”。

相关法律条款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款:散布谣言、扰乱经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第一款: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违反本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互联网用户注册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四条: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第七款: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赵瑛 周宇文)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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