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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异龙湖依法治湖新时代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8日 17:08:31  来源: 云南网-红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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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开启异龙湖依法治湖新时代——《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自1994年制定实施以来,《条例》已守护着异龙湖25年,对推进依法治湖,保障和促进异龙湖水污染综合治理和区域生态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此次是《条例》的第3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异龙湖保护管理面临的新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在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界定、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不少新的突破,使之与时俱进,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历经3次修订不断探索与时俱进的法治路径

  新修订的《条例》共四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于2015年启动并于2017年完成了第2次修订,与第3次修订时隔尚短,为何再一次重新修订?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国家发展战略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对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和需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体系并加以严格执法,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毕贵宏介绍了《条例》再次修订的背景,“此次修订,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提出和开展的。”

  “此外,由于近几年我国处在发展的快速调整期、转变期和升级期,法律法规修改较为密集,使得《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具体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毕贵宏进一步解释。

  2018年初,石屏县对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义务、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具体条款和现行上位法规定情况、条例的执行情况和作用发挥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查出了原《条例》部分规定与上位法有一定出入、条款设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有待完善、法律责任偏软过轻达不到威慑作用等方面的9项新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的5个方面建议。州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两次组成调研组深入石屏县进行调研,通过实地察看和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的方式,重点弄清反馈意见所列举问题事项。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着手《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2018年12月4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经进一步修改、八易其稿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共四章三十二条,经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对保护区界定作出重要修改保护要求和措施更为严格

  “科学制定异龙湖保护区范围,是此次修订《条例》作出的重要修改。”毕贵宏说,此前,异龙湖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划定为“异龙湖水体以及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与云南省现行高原湖泊立法保护范围的界定不一致。依照新修订《条例》规定,将异龙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两个区域,一级保护区为水域和最高运行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及两岸外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20米以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异龙湖径流区。

  “保护范围的重新界定,充分考虑了异龙湖周边面源污染等问题,保护范围内实施更为严格的治理保护措施。”毕贵宏介绍,由于一级保护区范围的重新界定,新修订《条例》还增加了一级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生态搬迁和建筑物依法拆除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界定了异龙湖一级保护区内允许和禁止建设等内容,体现了更严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责任主体“升级”高位推动异龙湖保护管理

  保护管理好异龙湖,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我州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红河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一件大事。此次《条例》的修订参照云南9大高原湖泊保护管理机制,将责任主体由原来的石屏县人民政府调整为州人民政府,高位推动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

  在近日召开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公布施行座谈会上,石屏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张鹏程谈道:“通过探索组建专人专班工作组,有效构建州、县联动、左右协同常态化问题排查整改责任压实机制,能够有效推动工作格局从专业部门为主向合力治湖转变,管控从末端治理向全流域保护治理转变,系统性从污染防治向生态治理转变。”

  石屏县坝心镇老街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周官宏从小在异龙湖边长大,曾经在村里带头围塘养鱼的他,在政府的号召下放弃了曾经营15年的产业,带头退塘还湖。如今,《条例》中责任主体“升级”的内容,让他对异龙湖的未来更增添了一份信心:“这样一来,异龙湖的保护治理将更有力,责任也越压越实。作为基层干部,我将肩负起责任,带头遵守《条例》规定,以实际行动带领村民爱湖护湖,站好异龙湖保护治理的第一班岗。”

  依法从严强化保护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异龙湖保护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水利、农业、环保、公安等诸多部门管理,为了规范执法活动,新修订《条例》第十条规定,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工作,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水上交通、林政、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并对其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确定异龙湖管理局执法主体地位,有利于规范执法活动,有效保护异龙湖。异龙湖管理局局长吴超雄介绍,作为《条例》的具体执行者,他们将不断强化法治意识,严格执法,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湖区各项行为规范有序。

  另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新增了河湖长制内容、强化了异龙湖水体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措施,对部分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还对渔业捕捞、行政审批等事项及文字内容作了部分修改。

  “条例的修订,正是从更加有利于保护管理好异龙湖,更加有利于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出发,对这些异龙湖保护管理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将没有明确的新情况予以明确,将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更加体现条例的合法性、全面性和统筹性,更加发挥条例在保障和促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性作用。”毕贵宏介绍。(记者 车安达)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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