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采取多项举措,不断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惠及民生。
2000年,红河州出台《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正式建立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红河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覆盖所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实行州级统筹,在全州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基金统收统付。2001年至2009年,根据各县市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至2.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相应定为10万元至15万元。2014年12月,制定下发《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从2015年起,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费率增长机制,每年年末,根据上年度全州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5‰确定次年的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从今年起,将每年末根据上年度全州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5‰调整为按5.5‰确定次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2017年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人数为42.18万人,赔付金额4748.9万元,赔付3694人次。今年,红河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47元,其中,单位缴纳282元,个人缴纳65元。
通讯员 姜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