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红河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经公告程序后已下发调解书,并已支付到位。
2017年4月至5月期间,普某等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属于石屏县牛街国有林场所有的林地内滥伐林木,开垦林地,原有地表植被被全部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损害。经鉴定,毁坏林木的林地总面积为4.29公顷,毁坏林木242株,树种为水冬瓜树、杂栎木。普某、龙某等5人滥伐国有林木、开垦国有林地的行为,对森林资源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和生态环境均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普某等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共计35000元。石屏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普某等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35000元,并已支付到位。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将跟进监督该笔生态修复费用恢复生态情况,此案的成功办理为石屏县甚至全州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通讯员 樊辉 (红河日报)